素材来源:五桂山公安


时逢盛夏

部分市民前往五桂山避暑

却无视安全、擅自野泳

对此
五桂山公安部门

昨日发布提醒公告


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

关于欢迎举报并依法严厉打击野泳的通告

近年来,五桂山成为广大市民短途旅游目的地和避暑胜地。然而,不少人无视五桂山山塘水域“严禁下水“的警示,漠视自身安全与他人安危,擅自野泳,轻则受伤,重则丧命,严重浪费政府、社会组织救援资源,时常徒增救援人员伤亡风险,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为切实减少野泳带来的风险隐患,五桂山公安分局将严厉打击五桂山境内的各种野泳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不遵守五桂山山塘水域严禁野泳告示的野泳者(含在岸边戏水落水者),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坚持野泳,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协助拍照、录像并报警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举报电话:110,0760-23186519,18928197772(微信同号)

特此通告!



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

2022年7月17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素材来源:五桂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