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人民政府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平转告字[2022]第3号

平桥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平昌关镇、明港镇、龙井乡三个乡镇陈店村等25个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有关规定,现将转用范围、土地现状、转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平桥区农村宅基地、乡村公益事业。

二、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转用土地范围:平昌关镇陈店村、灌塘村、蒿林村、胡寨村、平昌村、石桥村、翟寨村,明港镇八里村、大胡村、大洼村、大营村、段湾村、冯庄村、郭楼村、韩场村、韩庄村、刘庄村、明河桥社区、前进村、史楼村、新集村、杨冲村、杨楼村、邹庄村,龙井乡胡沟村。

2、转用土地目的:用于农村宅基地、乡村公益事业。

三、被转用土地现状

平昌关镇陈店村:转用面积0.5877公顷,其中农用地0.5877公顷(耕地0.3864公顷);灌塘村:转用面积0.5369公顷,其中农用地0.5369公顷(耕地0.5369公顷);蒿林村:转用面积0.7027公顷,其中农用地0.7027公顷(耕地0.6266公顷);胡寨村:转用面积0.02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207公顷(耕地0.0207公顷);平昌村:转用面积0.4086公顷,其中农用地0.4086公顷(耕地0.4086公顷);石桥村:转用面积0.4642公顷,其中农用地0.4642公顷(耕地0.3217公顷);翟寨村:转用面积0.101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18公顷(耕地0.1018公顷)。

明港镇八里村集体土地0.5164公顷,其中农用地0.5164公顷(涉及耕地0.50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4公顷);大胡村集体土地0.11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157公顷(涉及耕地0.1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大洼村集体土地0.04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1公顷(涉及耕地0.0421公顷);大营村集体土地1.5059公顷,其中农用地1.5059公顷(涉及耕地1.46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1公顷);段湾村集体土地0.1830公顷,其中农用地0.1830公顷(涉及耕地0.1830公顷);冯庄村集体土地0.3983公顷,其中农用地0.3983公顷(涉及耕地0.35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4公顷);郭楼村集体土地0.3018公顷,其中农用地0.3018公顷(涉及耕地0.2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1公顷);韩场村集体土地0.2505公顷,其中农用地0.2505公顷(涉及耕地0.2505公顷);韩庄村集体土地0.9017公顷,其中农用地0.9017公顷(涉及耕地0.82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6公顷);刘庄村集体土地0.8612公顷,其中农用地0.8612公顷(涉及耕地0.7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0公顷);明河桥社区集体土地0.06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617公顷(涉及耕地0.0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前进村集体土地0.1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1325公顷(涉及耕地0.1325公顷);史楼村集体土地0.274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41公顷(涉及耕地0.2741公顷);新集村集体土地0.2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2944公顷(涉及耕地0.26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9公顷);杨冲村集体土地0.2737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7公顷(涉及耕地0.2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4公顷);杨楼村集体土地0.017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0公顷(涉及耕地0.0170公顷);邹庄村集体土地0.07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716公顷(涉及耕地0.0.0716公顷)大营村集体土地0.016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0公顷(涉及耕地0.0160公顷)。

龙井乡胡沟村:集体土地0.01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9公顷(涉及耕地0.018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平昌村、八里村、大胡村、大洼村、段湾村、冯庄村、郭楼村、韩场村、韩庄村、刘庄村、前进村、史楼村、新集村、杨冲村、邹庄村63万元/公顷;陈店村、灌塘村、蒿林村、胡寨村、石桥村、翟寨村、胡沟村57万元/公顷;大营村、杨楼村、明河桥社区78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区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580.134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其他事项

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平昌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由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到平昌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平昌关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平昌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