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律师事业从起步、发展到繁荣经历无数风雨,律师们行走江湖的一案一例,不但展示律师圈特殊的生态风景,也折射白云苍狗的时代变迁和芸芸众生的悲欢离合。
从懵懂青涩的实习律师开始,到成长为造诣颇深的资深律师,在职场几十年里,“后浪”逐渐翻腾为“前浪”,相信许多律师都经历过一次又一次业务上的蜕变。
此前,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开展了“我的律师路”律师成长故事征集活动,收到来自各个年龄段的律师积极投稿,从9月7日起陆续在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上展示。
我们期待继续与每个有故事的你狭路相逢,听你讲述那些执业生涯里激越、反思、沉吟、感动、奋起或消沉的故事。
老年律师组
购粮食要凭粮票?将粮食运离本市还需开准运证,否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罚没处罚?这些在现在看来可能有些天方夜谭的事情直至上世纪90年代初还在真实发生。
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有明律师
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有明律师当年曾代理过一起轰动上海且引起全国关注的行政诉讼案,真实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物资流通领域内的一场变革,也体现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至今仍令他难忘……
临危受命
代理粮食运输案
1991年6月17日,上海沪西议价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沪西经营部”)受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委托,将一批从澳洲进口的小麦销售给舟山市定海面粉厂。
当小麦从上海海路外运至吴淞口小锚地时,被上海市宝山区工商局以未办理上海市粮油出境准运证为由扣押。同年7月3日,宝山区工商局作出宝工商案字(91)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沪西经营部未办理准运证属违章外运小麦出本市的行为,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988)84号文《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外运小麦148.32吨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上海市粮食局领导们的重视。时任市粮食局局长陈士家、副局长迟家平亲自找我谈话,要求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接受委托后,以沪西经营部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轻时的谢有明律师
多方调研
一审撤销处罚
为弄清案情,我踏上了艰难的取证之路,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到湖南、浙江、北京等地区进行了调查取证,行程上万公里,其中遭到过冷落和嘲讽,也得到过支持和鼓励。
在执着的努力下,获取了本案的相关证据30多份。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我从被处罚的主体、处罚标的物的性质、相关法规之间的冲突,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运用相同法规之间冲突的效力和立法学法理原则,对该行政处罚在实体上、程序上及法律适用上的违法性进行论证。在理清了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我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当年的庭审现场
首先,被查处的外运小麦是经湖南省政府批准在入口岸随行就市出售,湖南公司委托代销的小麦是进口中转粮,不属于本市计划供应的议价粮食。
其次,该批小麦属合法代销行为,不属于套购倒卖的非法行为。
第三,市府若干规定与国务院授权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在1989年1月31日,以(89)商储(粮)联字第3号文《关于当前粮食运输的补充规定》在具体规定和效力上有抵触,因后者受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其效力高于前者。
另外,后者在内容上已规定小麦外运不需要办理准运证,因此,被告宝山区工商局根据市府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原告处罚系适用法规有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经审理,于同年12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宝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观点各异
二审最终定夺
此案是《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全国首起因物资运输引发的行政诉讼,而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人们对此认识尚不统一。在开放中如何在法律上打破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僵局保证物畅其流?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大论战。时任商业部部长胡平、上海市副市长庄晓天等领导都十分关心此案,分别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
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案发表各自的观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均派员参加此案的二审旁听。在二审开庭审理后,该案迟迟未决。
正当人们对该案终审判决的结果,持有各种不同的猜测时,邓小平同志关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南巡谈话向社会传达,犹如一股春风吹散疑云,“掊斗折衡,而民不争”,使全国的该场论战和该案的终审判决成为定局。
1992年7月30日,上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嗣后,上海市政府若干规定这一法规旋即废止。同时,国家对票证制度进行改革,取消沿用了几十年凭粮票购粮食的规定。所有的民用物资包括粮食全部开放,允许自由买卖、运输、出入各省市。
30年执业
感想一二
时过境迁,物是人非,30年后的今天,此案的被告代理人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主任丘仰东大律师已作古,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敬爱的邓小平同志亦已离开我们多年。本人则由当年鲁莽的年轻律师步入了年过花甲的夕阳时代。回顾自己走过的执业经历,虽谈不上轰轰烈烈,但也有惊心动魄之感。
保存的当时部分纸质媒体报道的报纸
1991年曾办理过轰动浙江省的少女猝死之谜开棺验尸案、2015年受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秦怡老师委托代理了电影《青海湖畔》版权纠纷案等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均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留下了许多甜酸苦辣的美好回忆。
30年来的执业生涯,我深深的体会到当一名律师不容易,要当一名合格的好律师更加不易。他应具有:忠于国家和法律的精神,勇于接受挑战的精神,善于吃苦耐劳的精神,敢于无私奉献的精神。
我的执业经历同时也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之全过程,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不断完善、壮大的过程。特别是律师在我国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的过程,毋庸置疑,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如今富强的中国,也没有如今的法治中国,更没有如今的律师舞台,当然也不会有我几十年执业生涯所取得的成就。
在此,我要特别嘱咐年轻的律师们,要记住这段历史,更要特别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今天,牢记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坚定为国为民服务的宗旨,做一个合格的好律师。
我坚信,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他老人家提出的改革开放的精神将与世永存!中国人民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必将实现伟大的中国复兴之梦!
身为律师,我更坚信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体系一定会更好!
作者 | 谢有明(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