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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考

来源:第一旅游网发布时间:2022-06-24 07:20:38
   

《旅游法》出台后,业界对第35条颇为关注,国家旅游局在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问题提纲、《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中也对购物安排、回扣性质等问题予以明确。《旅游法》第35条整顿目标为零负团费市场顽疾,笔者认为,这个顽疾的病因主要在于行业外的“外因”与行业内的“内因”。“外因”主要是一些购物场所、旅游景区等企业对旅行社及导游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为超低团款的价格弥补提供了保障;而“内因”则是导游员群体利益严重缺失,尤其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与旅行社的对话机制不健全,并且维权风险成本过高,这就为旅行社向导游卖团提供了土壤。笔者认为,针对“内因”,可以考虑在旅行社行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调整行业内劳资关系,维护好广大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外因”,对商业行贿、受贿双方实施严厉打击,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集体合同的特点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4点:一是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护员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群体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和谐发展;二是从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来看,是企业与企业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或是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三是从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此外,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四是从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来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进行登记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并且这种功能在旅行社行业中尤为突出。

  第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恐怕难以施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做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另外,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规定可能比较原则,相对于复杂丰富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这些共性问题做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例如:为保障导游群体的权益,《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那么,导服费应当设定为多少,由于地区经济、导游级别等差异,立法无法统一确定。因此,通过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强化导游员劳动报酬获取的保障力度。

  第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当前,一些旅行社在劳动合同中不为导游员投保、劳动报酬过低、出现意外事故不向导游员赔偿,甚至向导游卖团,而导游也无法与企业有效协商解决或合理制衡,同时也为零负团费的实施埋下了伏笔。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充分发挥工会、导游代表等组织或群体的作用,并引入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协商对话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性设计

  从我国立法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性设计来看,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订立”三个层面。

  一、集体合同主体

  集体合同既然属于合同的范畴,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合同主体是谁?对哪些人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因此,可以看出,集体合同主体(即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劳动者群体”。《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企业和企业的全体员工。那么在旅行社行业中,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为“旅行社”和“以导游员为主体的全部旅行社员工”,并且旅行社和旅行社的全体员工都要受到集体合同的约束。

  二、集体合同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集体合同期限、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三、集体合同订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来分析,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具体包括: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双方协商及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审查生效3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定集体协商代表。既然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员工,那么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双方必须派出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⒈员工群体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确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员工群体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有2种产生方式。其一,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那么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此种情况下,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二,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那么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此种情况下,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⒉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确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双方协商及合同签订。在协商及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提出协商要求。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草拟集体合同。主要工作为:⒈收集资料,合同双方应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⒉征求意见,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⒊起草议题,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⒋商定方案,双方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第三、进行协商。做好上述工作后,双方即可举行正式协商。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⒈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⒉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⒊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⒋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⒌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合同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五、签订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三)集体合同审查生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15日内提出异议,应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收到后,应对提出异议的事项经过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并送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案设计

  结合旅行社行业特点,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从而保障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以一定区域为单位,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以“单一旅行社与本单位员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尤其在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实施更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但是其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单一旅行社来签订集体合同,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导游群体的覆盖面不足,会导致群体之间的差异化,并且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指导。因此,可以考虑以一定区域为单位,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所谓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得到了快速发展。可以说,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利于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促进某行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具体实施中,可以由旅游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协调当地工会或行业性工会与旅行社协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些地方性法规关于集体协商代表也有指导性规定,比如《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工会、旅行社、政府有关部门三方协商对话机制

  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各省、市基本都建立了旅游协会,但是旅游行业性工会并不完善,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旅游行业工会;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行由旅游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旅游行业工会以及旅行社协会建立起三方协商对话机制,共同处理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以及导游群体利益保障问题。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导游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增强导游群体与企业之间平等协商的基础,避免旅行社行业因用工问题而产生的恶性竞争,并从旅行社向导游卖团这个零负团费的终端环节加以管制,从而倒逼行业恢复理性的价格机制。(本文作者:黄瑞鹏 作者单位: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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