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产业崛起 醉驾入刑十周年,长沙交警查处涉酒驾驶七万多起

乡村振兴核心在产业已经成为共识,但如何发展好产业是一道难解题。

近年来,位于湖南省会长沙近郊的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做出了诸多探索,在土地改革、多规合一、社会治理、产业融合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打造了都市近郊型乡村振兴“样板”。

核心在产业

浔龙河村位于长沙县果园镇,由原双河村和红花村合并而成。原双河村是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项目所在地。全村有13个村民小组、600多户。辖区内山多水多田少人少,是典型的江南丘陵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十分优美。

这里文化底蕴深厚,但在2009年之前,由于交通闭塞、产业结构单一,双河村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落后,一直是湖南省级贫困村。

浔龙河村第一书记柳中辉是土生土长的浔龙河村人,曾干过工程,开过房地产公司。2009年,柳中辉回到村里,决意要改变这种现状,他想到了要发展产业,村里最大的资源是土地,这也是产业发展的基础。

2010年,柳中辉带领村干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工作,两个月时间,一份《浔龙河村土地调查报告》出炉。

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但如何去发展产业,大家仍一头雾水,他决定先做调研。

“包括袁家村在内,全国做得好的典型村基本都去过,还特意花了一年的时间去国外调研。”柳中辉说。

在商海摸爬滚打多年的柳中辉有个习惯,总是会想方设法透过现象看本质,搞清楚每个项目的商业模式。他发现,做得好的地方都有产业作为支撑。

在调研中,他也发现很多地方搞乡村旅游、搞民俗,影响很大,但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节假日一房难求,而大部分时间却是闲置,一年算下来并不挣钱。

“浔龙河也面临这个问题,我们的地球仓、木屋,节假日生意非常火爆,但一年算下来也就100天左右,其他200多天都是闲置。”柳中辉表示,原因在于产业结构单一,构不成消费逻辑,没有形成消费闭环。

规划先行

深刻理解发展乡村、振兴乡村的核心在产业,而产业发展要形成消费闭环,可如何达到这一目标?

结合浔龙河的特点,柳中辉锁定发展“生态、文化、教育、康养、旅游”五大产业,并想方设法形成消费闭环。而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诸多难题摆在了柳中辉面前。

“乡村振兴不同于城市开发,要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些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柳中辉表示,要有城镇化的功能,但又得有乡村味道,得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在柳中辉看来,首先要突破的是规划的改革,多规合一。

“以往,国土、建设、环保、农业等多个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划,有些甚至相互制约。”柳中辉表示,浔龙河创新性地提出了多规合一。

在具体操作上,按照“城镇化的乡村、乡村式的城镇”发展目标编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民生规划是核心,从改善村民生活品质、提升居住质量、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规划,并制定详细的可落地方案。

生态规划是基础,坚持“两型”发展原则,对不需要开发建设的山地进行整体流转后保持原状,只利用其生态价值;对需要开发建设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提质改造,依山就势开发建设,做到不脱离、不破坏自然景观。对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产业规划是引领,确定了发展生态、文化、教育、康养、旅游等综合产业,既有良好的市场预期,又具有较好的互动性。

社会发展规划是目标,规划常住人口4.1万人、流动人口500万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用地规模、容积率进行测算,并相应配套公共服务,使人口与自然协调发展。

土地规划是保障,根据产业发展和建设需要,对浔龙河项目区14700多亩土地进行了整体规划和混合使用,其中10750亩农用地保持农用性质不变,500亩集体建设用地满足农民集中居住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2500亩国有出让用地由企业摘牌后发展产业,950亩交通道路与设施用地用来解决道路和配套设施建设。

柳中辉表示,按照上述规划,浔龙河定位于一个生态艺术小镇,设计了丰富的产业结构,注重城乡资源互动形成消费闭环,真正实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产业发展成效初显

规划定下来后,自然得考虑到谁来干、怎么干的问题。

柳中辉认为,发展产业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因为企业有资本、资源和人才的优势。他也坦承,因为工商资本下乡曾出现过一些问题,也备受诟病,应该对工商资本进行限制、监督。而反过来说,工商资本下乡,也得考虑如何控制风险。解决之道是得厘清市场、政府和村集体三个主体的权、责、利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建设形成了“企业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和监督、基层组织全程参与、民本民生充分保障”的发展模式。

浔龙河公司主导项目的顶层设计、资金运作、政策平台搭建、土地规划调整等要素破题,负责项目区内的产业发展,最终形成对土地资源、生态资源、人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并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获得产业发展的利润回报。政府通过整合政策、项目资金进行支持,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涉农资金和土地收益返还等财政性资金按照项目规划统筹投入,完成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工程建设,发挥出了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同时发挥监督职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性。村委会负责实施村民集中居住,协调组织村民参与支持项目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农民利益。

为做好“生态、文化、教育、康养、旅游”五大产业,浔龙河村先后成功引进了湖南浔龙河投资控股、湖南金鹰卡通卫视、广州棕榈股份、北京星光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泰禾集团、上海律腾集团、上海佳兆集团等企业。目前,已涵盖生态、文化、教育、旅游和康养产业。

带动村集体发展

在产业发展带动下,浔龙河村成立了浔龙河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集体经济。

首先是物业经营型。对村集体存量资产进行盘底,对有使用价值的原红花村、九江村村部等资产进行租赁;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集中居住区的商铺统一流转到合作社平台,合作社收取5%~10%的服务费后流转或租赁给有需求的产业经营主体。

其次是资源开发型。通过开展村庄规划修编和实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00亩,村集体以土地租赁和入股合作的方式建设停车场和加油站项目,获得租赁收入和股份分红。目前,已采用土地租赁方式启动第一个停车场建设。

“还有股权经营型,按照深化供销社改革的要求,与长沙县供销社、浔云农业公司联合成立了湖南省首家村级标准化新型供销合作社。”柳中辉表示,产业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壮大拓宽了村民增收渠道,村民通过将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进行出让或置换,实现了致富增收。

据介绍,公司按照耕地600斤谷每亩每年、林地150斤谷每亩每年、水塘坡土200斤谷每亩每年对村民土地进行流转,村民户均增收近7000元。村民集中居住后,仅商铺出租一项村民每年可收入2万~4万元。浔龙河公司现代农业、旅游服务、物业管理等板块接收近200名本地村民就业,年人均工资收入8万元。还有创业性收入,不少村民利用浔龙河乡村创客平台开办饭店、民宿等经营性项目,或是直接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承揽部分工程,增收更加可观。

村民通过集中居住,每户可以搬进210平方米或280平方米的村民安置房,“坐南朝北、户型通透”,住房条件大大改善。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投资为辅,完善小镇的公共配套功能,满足居民高品质的生活需求。周边配套有医院、北师大附属学校、大型超市、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均优于同地区配套水平。

(刘红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 《民生周刊》记者 严碧华 □ 刘红峰)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30日讯(记者 虢灿)今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十周年,长沙交警今天通报,十年来,长沙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61460起、醉酒驾驶12231起、再次酒驾2211起,其中驾驶营运车辆涉酒驾驶330起。

近年来,长沙交警持续整治酒驾、醉驾等涉酒驾驶行为,查纠力度持续加大,手段不断升级,通过城乡异地用警、警种联动及守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模式,聚焦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事故易发点段、城郊接合部以及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突出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间节点,以5+2、白加黑零点行动等特色手段,保持常态高压打击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长沙交警开发建设了“最严涉酒驾驶执法监督系统”,涉酒驾驶治理成为长沙众所周知的最“严”整治、最“铁”执法,涉酒驾驶特别醉酒驾驶的查处率持续上升。数据显示,对于醉酒驾驶的查纠近三年增长91.1%。

2011年4月,长沙机动车保有量为106万、驾驶人130万,而2021年4月已分别达到了327万、357万,高速增长的车辆驾驶人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上升。长沙交警以宣传教育与强力整治相结合,2018年起,长沙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辖区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动,结合“世界杯”足球赛开展了“零酒驾”创建活动,推出“协同共治,警民共建零酒驾街区”创建;2019年率先在全国推出“零酒驾城市”创建概念,与长沙“百万车主百日零违法挑战赛”活动深度融合,形成了政企合作、警民共建、警媒联动的良好格局,媒体、公益组织和社会名人等公益力量纷纷参与,打造了一批批零酒驾企业、单位、社区和村镇,在全市营造了共同抵制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2020年,长沙借助全省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力度与声势,持续“严”字当头开展酒驾治理,同时将“零酒驾”创建升级到2.0版,细化了创建标准,延伸了创建范围,创建活动面更广、量更大,并以“守护星城 拒绝酒驾”为宣传主题,倡导社会协同共治,防控交通安全源头隐患。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浓厚,2018年以来,全市共创建了50个“零酒驾”单位;以街道、社区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街道或社区;以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输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单位;以乡、镇为重点,创建了44个“零酒驾”乡村或镇。通过全覆盖、多渠道、高频次的宣传,涉酒驾驶整治效果得到全面提升,全社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氛围日渐浓厚。

逃逸交通事故肇事人绝大部分涉酒驾驶

民警提醒:大量饮酒往往会让人认知变化,心存侥幸或盲目自信,对酒后驾车的危险评估和防范降低,同时会麻痹人的身体机能,使视野缩窄、反应变慢、触觉迟钝、判断能力变弱,且出现困倦疲劳症状,容易因操作不当、空间视觉差等引发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侦破的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人绝大部分涉酒驾驶。《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法律对涉酒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大,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对醉酒驾驶时发生事故、酒精含量高等八种情形严重严惩。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两次醉驾终被判实刑 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17年10月17日2:20许,饶某某在天区区解放路苏格缪斯酒吧大量饮酒后,驾驶新买的无牌黑色荣威牌小行驶至解放路的湘江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5.5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31日,饶某某涉危险驾驶罪被天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饶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饶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单位辞退。

刑罚执行完毕后,饶某某仍执迷不悟,2019年4月3日20:30许,饶某某晚饭期间大量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岳麓区枫林路麓云路口路段时再次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血液鉴定结果为115.9毫克/100毫升,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岳麓区法院依法判处饶某某拘役三个月(实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当特勤大队民警配合法院将饶某某移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连续饮酒后驾车醉驾致事故被刑责

2018年12月15日,文某某与同事吃中饭期间喝了白酒,晚餐时又喝了啤酒,当晚21:40许,文某某驾驶小车沿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恒大雅苑小区北门路段时,遇行人徐某站在该路段东往西方向右侧车道内拦乘车辆,小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民警现场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医院抽血鉴定结果为197.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起诉。文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1月22日6时18分,犯罪嫌疑人林某群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汉建材城路段时,恰遇环卫工人陈某某在此路段清扫道路。由于林某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驾驶,致使所驾车左前部与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群驾车逃离现场,后因车辆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浏阳河桥下双水湾小区前地段抛锚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林某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群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涉罪从重追刑责

2020年7月4日19:48许,刘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岳麓区含浦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江山帝景小区东门人行横道地段,恰遇行人张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横道,由于刘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提前发现正沿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行人,所驾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因怕被交警发现其酒驾行为,于是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22时才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毫克/100毫升。经岳麓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驾营运货车 他失去工作并被禁驾十年

2020年12月16日19:30许,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滨湖路与黄兴大道交叉口开展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对一辆装载大型钢管的重型自卸货车驶向检查时,意外闻到驾驶员身上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驾驶人姚某平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据了解,驾驶人姚某平为某货运公司雇员,在滨湖路与石子铺路交会处一工地作业,当日应经理邀约在工地吃饭,期间喝了白酒,打算将车移停至果园镇浔龙河租赁站时,被交警查获。因犯危险驾驶罪,姚某平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意味着他将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且终生记录在案。

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 自伤还致人重伤

2015年12月1日19:05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42.6mg/100mL)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在此路段由南往北行走的陈某某、冯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冯某某及李某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及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醉酒后驾车两次肇事逃逸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分别在饭店和KTV饮酒后,驾驶小车从沿星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望仙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刮擦,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沿望仙路、龙禧路行驶,至龙禧路中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首尾相撞,后又驾车行驶至特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雅湖小学前路段时,在超速行驶状态下与驾驶电动车正在逆行掉头的艾某某相撞,造成艾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将车驶离现场约500米处后,下车逃跑至在滨湖路绿化带处。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知道无处可逃,周某某在约一个小时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已向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醉驾车辆失控撞墙 致车内人员两死两伤

2012年12月5日3:16许,曹某驾驶小车搭载欧某某、刘某某、李某三人沿三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电南门地段时,车辆失控撞上广电南门的围墙,致车内乘坐的三人被甩出车外,造成曹某、欧某某受伤,刘某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显示,驾驶人曹某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曹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从事追究刑责。

节日返程连撞多车 醉驾加疲劳惹的祸

2015年10月7日,国庆黄金周最后一天的凌晨2:40许,咸嘉湖路江南公寓路段发生一起路边停靠的多台车辆连续被撞的事故。交警处警发现,肇事驾驶陈某某涉醉酒、疲劳驾驶,血液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6.8mg/100mL。由于黄金周节日期间亲友相聚,由于大量饮酒及过度疲劳,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临危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多辆机动车相碰撞,造成多车受损。最终陈某某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醉驾车辆被追尾 发生事故负同责

2016年6月29日1:40许,张某驾驶小车在长沙市开福区银盆岭大桥桥上由东往西行驶时,遇肖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张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小车与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上肖某、王某、张某上三人受伤,其中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事故其他调查结果,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的相应民事责任。

醉驾超速 殃及旁车

2017年1月11日6:46许,任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未按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湘A2PF**小车,沿湘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到创远景园路段时,因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在撞过中心护栏后与对向正常行驶的A小车相撞后,又推着护栏与相对方向的B小车相撞,A小车失控后与同向行驶的C小车相撞,造成四台车辆受损、四名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肇事驾驶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被按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醉驾并有妨碍公务前科 嚣张驾驶人数罪被并罚

2014年11月16日12时许,肖某驾车在雨花区某小区碰撞了一名老人,肖某将老人送至诊所简单治疗后送回小区,在交警现场勘察交通事故时,肖某用脚踢警车门,并砸坏警车挡风玻璃。经调查,肖某涉嫌醉酒驾驶及阻碍公务,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办理。在取保候审期间,肖某2015年8月15日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案发后寻衅滋事,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治安拘留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在等候收押期间,2016年7月21日22时许,肖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韶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植物园路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遇黄某某驾驶车辆沿植物园路由东向南正常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检验,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肖某因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由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合并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